当代中国性骚扰问题研究

免费论文 法律论文 理工论文 格式:doc 页数:12P 上传日期:2020-12-18
第1页 / 共12页
第2页 / 共12页
第3页 / 共12页
第4页 / 共12页
第5页 / 共12页
资源描述:
当代中国性骚扰问题研究当代中国性骚扰问题研究。

摘要。

性骚扰问题在我国已经由来已久,它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只是我们一直在回避它而已。

但随着性骚扰事件的不断增多、危害的不断加深,我们己经无法再回避这一问题。

为了应对性骚扰这一难题,我国法律应明确性骚扰的法律概念、特征、法律性质等。

本文从性骚扰的定义和基本类型入手,从发生场所和情节轻重两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并从主体、对象、客体、行为及行为的承担方式这几个方面分析了性骚扰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和把握性骚扰的法律本质。

通过分析我国反性骚扰法律的司法现状,发现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条款仍未对“性骚扰”提出明确的概念,法律条款过于制度化,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概括提出受害者维权的三大困境即公共舆论对受害者缺乏同情、举证困难易导致受害人败诉、多数案件赔偿难且数额低。

关键词。

性骚扰。

法律规制。

法律责任。

目。

录一、性骚扰的概念...1(一)性骚扰的定义和性质...1(二)性骚扰的类型...1二、性骚扰的法律规制...2(一)性骚扰的主体及对象...2(二)性骚扰侵犯的客体...2 三、性骚扰法律规制的缺陷分析...4(一)性骚扰基本概念不明晰...4(二)缺乏事前预防措施...4(三)事后救济不足...4四、性骚扰的法律完善对策...5(一)明确性骚扰法律责任...51.在民事立法中确立性骚扰的法律责任...52.在劳动法中确立性骚扰的法律责任...5(二)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制度完善...6(三)建立性骚扰的集团诉讼机制...7结语...8参考文献...8一、性骚扰的概念(一)性骚扰的定义和性质美国是反性骚扰的发源地,是最早将性骚扰纳入法律视野的国家。

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这个概念,是1974年美国著名女权主义律师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A.Mackinnon)在其代理WilliamsVSSaxbe案件中首次提出来的。

此案中,女职员控告男老板,由于拒绝其带有色情内容的骚扰而无奈辞职。

凯瑟琳对此三事很生气,在此案中首次提到“性骚扰”,且将其概括为处于权力不对等关系下,强势者向弱势者强行施加的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麦金浓认为性骚扰致使女性处于恶劣的职场环境、承担不必要的负担,其实质是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

因此,当时麦 金浓的法律依据是“禁止就业歧视条款”。

(二)性骚扰的类型1.心理变态型性骚扰此类心理变态者,一般产生于早期的性压抑,或者其他的性心理变态。

他们的性欲望特别旺盛,对女性具有特殊的好感与嗜好,只要一天不与女性接触,就会像丢了魂似的。

他们明知自己的做法会引起别人的反感,但往往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望,属于一种变态心理。

2.心理障碍型性骚扰这类人,因为存在心理上的障碍,所以他们身上的大男子主义思想特别严重,他们从来看不起女性,轻视女性,不但在工作中如此,就是在生活上也是如此。

3.依权仗势型性骚扰此种心理类型多为某些领导者,也是十分普遍的性骚扰手段之一。

这类性骚扰一般是某些人利用自己的权力、金钱等优势对女性进行挑逗。

他们一般对受害者进行升迁职位、增加薪水、给予某种物质奖励等等允诺,以求"。

顺理成章"。

地进行性骚扰。

4.乘弱欺凌型性骚扰有的男人,对女性进行挑逗,或性骚扰时,是研究和掌握了女性的心理特征后才会动手的。

如他们觉得女性软弱,她们生怕坏了自己的名声,吃了亏不敢出声于是得寸进尺,利用女性的这些弱点,进一步发展为大胆的性骚扰。

二、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一)性骚扰的主体及对象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女性经济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男性被性骚扰已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

这种行为一样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不应被排除在性骚扰的法律概念之外。

虽然女性受到性骚扰的几率远大于男性,但男性遭遇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存在的。

2014年8月20 日,日本媒体曝出,49岁的日本女国会议员兼滑冰联盟会长桥本圣子,向日本男子28岁花滑名将高桥大辅强行索吻。

《周刊文春》杂志还刊登出桥本圣子紧抱高桥大辅,并亲吻其面部以及两人接吻的照片。

报道称,事件发生于2014年俄罗斯索契冬奥结束后的庆功酒会上,当天夜里,身为日本索契奥运代表团团长的桥本圣子分别与每位到场的日本选手相互拥抱,但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当她走到“冰上王子”高桥大辅身前时,突然抱起来紧紧不放,并拥吻了好几分钟,根本停不下来。

在场人员大为震惊。

事后,日本有杂志形容此事是“空前的性骚扰事件”。

这一事件不是个案,立法禁止性骚扰不能只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把男性包括其中,这是不完整也是不公平的。

随着社会观念逐渐开放、交往范围日益扩大,继“同性恋”、性骚扰受到广泛关注后,同性性骚扰也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同性性骚犹的,被害者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

(二)性骚扰侵犯的客体如果没有法令法规的许可,一切伤害对方的言行都是侵权行为。

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这早已成为共识。

可性骚扰究竟侵害了哪一客体?却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主要观点如下:观点一,性骚扰侵犯的是身体权。

这种观点认为大多数的性骚扰是对他人的身体进行碰撞、触摸,特别是对他人身体隐私、敏感部位的碰撞、触摸,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

2003年武汉女教师起诉其上司性骚扰案件中,女教师起诉提出的理由之一就是侵害其身体权。

但这种观点仅可以解释具有身体接触的性骚扰,而对于讲荤段子、极尽语言挑逗进行性暗示等言语型性骚扰,在所处场所周围放置淫秽图片、刊物等人为设立环境式性骚扰则缺乏说明。

观点二,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

显而易见,性骚扰行为侵害了人格尊严,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侮辱。

但以侵害人格尊严权界定性骚扰,客体太过笼统,不能全面、精确的阐释性骚扰的性质。

而且人格尊严权本身就是一个太过抽象的概念,这也使得它具有一定的弹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通过法律确定此类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具体人格利益,对于反性骚扰立法工作的进行非常重要,也势在必行。

观点三,性骚扰侵犯的是名誉权。

名誉权也是人格权的一种,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以羞辱、诽谤的手段使被害人的社会评价即名誉受到损害。

侵害名誉权还有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为第三人或社会公众所知晓。

但是,多数性骚扰案件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往往没有第三人在场,隐蔽性较强,如在私密场所的触摸、尾随,如果施害者并未到处散播,受害者也选择忍气吞声,不提起诉讼,则通常都不为社会大众所知晓,受害者的名誉权也就不会受到侵犯了。

这也是性骚扰诉讼中取证难、原告胜诉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观点四,性骚扰侵害的是隐私权。

部分美国学者有此看法,他们讲究私密性,觉得性生活是私事,性骚扰是用令人反感的的含有性色彩的言语或行为,骚扰别人的个人生活和私事。

①然而,在跨文化交际中,由于东西方人文化观念的不同,在对隐私权的理解上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我国民法理论上普遍认为隐私的基本内容有三个方面:个人生活安适不受骚扰。

私人秘密保密不被泄露。

独立支配个人私事不受妨碍。

...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和PDF阅读器。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4.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5.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6.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应航范文网 版权所有 ©2021    京ICP备15007777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内通知我们,我们定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