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培训讲稿

演讲稿 演说演讲稿 格式:doc 页数:11P 上传日期: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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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培训讲稿今天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第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二、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第四、与你相关的民法典内容解读首先来看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这第一部分大家就只了解一下就行,第二部分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我们先从一个案例来入手,项某(52岁)和徐某(54岁)于199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徐一、儿子徐二,均已成年。

2018年3月项某发现徐某于何某(34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徐某多次向何某赠送钱财。

2018年10月16日,三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书》,载明。

徐某于何某自2014年开始发生婚外情。

自2018年10月14日起,le'。

jiu徐某和何某双方断绝情人关系,从此互不来往,互不联系。

因徐某多次向何某赠与大额资金,金额累计80多万元,何某同意向项某返还10万元,此款何某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一次性付清。

如果今后何某仍与徐某任何方式联系,或者何某做出其他破坏项某和徐某夫妻感情的行为,项某有权要求徐某返还80万元。

协议书签署后,项某发现何某仍在与徐某联系交往,且徐某赠送何某的钱财价值超过80万元。

鉴于此,双方发生了纠纷,而且在纠纷中,项某和徐某于2020年4月22日诉讼离婚了。

问题一。

徐某赠送给何某的钱财是什么性质?是否有效?项某如何维权?问题二。

两人离婚了,这个钱怎么算?这个问题我们先放这里,等我们把下面的内容学完了,大家再来回答这些问题。

现在我们就重点学习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共分为十章,二百零四条。

内容主要有基本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关于基本规定,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这里面我们重点讲一下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就是说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法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道德习俗。

绿色原则,是在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个原则是我们中国独有的,比如说这个光盘行为等。

比如说自助餐厅里面的你拿多了出不完要罚钱,不要浪费节约资源。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

这个关系在法律上就叫民事法律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主体、客体(行为、权力、物、智力成果等)、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

也可以说是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后面我们再讲,现在主要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民事主体的范围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从三个方面来讲。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民法赋予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里面有两个特例。

就是胎儿和英雄烈士。

我们说胎儿还没有出生不能称为人,,英雄烈士已经死亡了也不是活着的人。

他们应该说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但是在民 法典第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

这里面大家注意,和以前法律相比,厉害关系人没有了顺序限制。

也就是说谁都能到法院申请,不要求必须按照顺序。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有1、人格消灭。

2、事实人未死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效。

3、婚姻关系解除4、继承发生。

5、单方可以决定送样子女。

“死去活来”的后果。

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无顺序限制。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婚的,不能恢复,未婚的,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不能恢复。

收养关系,不能以自己没有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财产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

宣告失踪,民法典第四十、四十一条讲时间和起算,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讲代管人以及职责、代管人变更。

四十五条讲宣告失踪的撤销,大家可以 自己看一看。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民法确认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之能力)判断标准。

年龄和精神状态1、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例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或者其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三、监护。

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那么就要由监护人来帮助事实。

民法上的监护分为四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兜底监护,委托监护。

重点讲一下法定监护,它是由顺序的。

1、未成年人。

监护人的顺序,一、父母。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监护人是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撤销与恢复、终止等问题再民法典第二节大家可以自己看以看。

四、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有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与自然人不同。

这一点今天就不作为重点,重点讲一下法人的分类,我国对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咱们重点说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从成立之人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第一编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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