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空抛物经典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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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空抛物经典案例及分析作者。

翟思羽来源。

《成功》2017年第32期【摘要】高空抛物行为曾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指物品被第三者从高空随意抛下,造成他人人身及其财产损失的行为。

所以高空随意抛物是一种当事人实施的一种特别积极的行为,而不是物件无征兆的自己坠落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成为我们在当今所谓的文明社会所面临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高空抛物现象已经严重的影响到社会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甚至是生命安全。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

责任法治社会应该法治当家、依法治国,但是更应该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作用。

高空抛物行为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各级司法部门在努力,公众也在呼吁,立法活动不能再久拖不决。

立法管理高空抛物不仅是对法律的“查漏补缺”,更是在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体现民主的意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的尊重,司法实践不得已民意为借口而以网民们的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们的意见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希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尽早立法,从而使得人民可以从中受益。

一、重庆烟灰缸案及其法律分析1.案情。

某日,王某行走于郑州市公安局楼下时,突然从天而降一个烟灰缸将王某砸伤,但是难以确定烟灰缸从哪个办公室扔出。

整栋建筑物仅一人占有使用(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加害人能够确定。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适用第85条,公安局应当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2.分析。

具体到本案来说,由于法院没有办法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人,从而在适用证明责任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错误的推定,进而错误地适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

首先,法院是根据过错推定的原则与集体归责的原则做出了判决,民法是私法,其基本的立场则是对于弱者的保护,而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目的。

即使没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实施方,但如果加害人的大致范围是可确定的,所以这栋住宅楼的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从这两个法条来看,规定的是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而非高空抛物侵权。

其次,对于上述法条的规定。

是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即证明不了即败诉的责任,也就是其承担不利的后果),而并不是行为推定责任,法院在实务操作中实际上适用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行为推定责任。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在本案中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是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因果关系。

也就是只有在原告承担了上述证明责任后,被告才承担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问题。

所以,法院在法律并没 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将建筑物侵权致人损害的规则错误的适用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并且将行为推定错误地适用成了过错责任的推定,这一适用显然是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的依据。

二、总结分析综上,从山东省的“切菜板条款”,到之后深圳的“烟灰缸条款”,法院分别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共同危险行为的过错推定基本规则做出了判决。

深圳烟灰缸伤人案特色。

将高空随意抛掷物品与高空坠物错误的混为一谈,抛掷物致人损害显而易见的是一种行为致人损害,是一种过错责任。

妄图把抛掷物致人损害错误的认定成为一种建筑物的高空坠物的一种责任,这于情于理都解释不通。

刑事案件只要侵害到社会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就不需要证据,只要受伤就可任意起诉该幢楼的任一住户,法院则错误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谁就是侵权行为实施方,谁就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承担其不利后果。

这就是王利明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

侵权行为法编》第153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

”其该法条的实质内容就是实施株连。

要求周围的人来承担这种风险责任的首要前提就是自己找不到侵权行为实施方,而不是通过购买意外的伤害险从而来最大化的分散风险。

这在任何人看来都是一个笑话而不是一个成熟的理论。

而做出判决的法院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也承认其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判决。

但却仍大言不惭的说。

没有证据就不要证据。

从而错误的炮制了烟灰缸砸人事件。

此案一经媒体报道,在网络、社会中引起巨大的反响,批评之声不绝于耳。

法院判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是公平正义。

离开法律的规定别再谈其他标准,因为其没有法律的支撑、其就是非公平、非正义的。

该烟灰缸伤人案其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更可笑的是以所谓的专家学者之言即成了所谓的“法学通说理论”。

更何况其提出该理论的学者自己也并不能自圆其说,但是却错误的适用为判案的依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何必大费周章的来规定法律。

老百姓将对法律失去信任,法律则将失去应有的权威性、理论性。

在社会生活中将会出现被所谓的法律专家、学者一言取代法律的怪现象!正因为“烟灰缸伤人”案。

是由法院与所谓的专家学者合伙炮制出来的高空抛物典型的案例,尽管在没有法律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然错误的适用法律,对本案就是错误的审判、错误的执行!在此前提下法律将会失去公正,法院也失去人们的信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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