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幼儿园收费规章制度【篇一。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
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小精灵幼儿园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我园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幼儿院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幼儿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幼儿园在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幼儿园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孩子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园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幼儿园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幼儿园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小精灵幼儿园【篇二。
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分工管辖)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收费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青岛市财政部门管理。
其他公办幼儿园收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
其中保教费标准在不超过市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民办幼儿园收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指根据幼儿在园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形式及审批程序)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经费的比重等因素,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相应的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办园保教费审批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办园保育教育成本项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九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收费管理形式)中央、省驻青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办法参照公办幼儿园。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定价形式)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经认定并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幼儿园在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一条(民办园备案材料)民办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二)《青岛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三)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四)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核定的班级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五)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开办的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一)至(四)项及建园预决算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民办园备案时限)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于秋季开学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时报备的,当年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定价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幼儿园收费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四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
可以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
除此之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经幼儿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幼儿园公示...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