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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_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规范,有名词、动词、代词等词性。
意指符合逻辑,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及时,达标。
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
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1)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
(3)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就是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对于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
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
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存在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法律的问题。
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选择适用程序法,二是选择适用实体法。
就程序法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
概括地说,选择适用程序法应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编的有关规定,例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调解原则等。
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有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首先选择适用该项国际条约。
称为。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当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另外应注意的是对证据分配规则如何处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如果证据分配规则规定于程序法中,则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
如果规定于实体法中,则可以适用,而不必排除适用。
不能因为涉及证据分配规则就认为属于程序法问题,从而错误地认为应当一律选择适用我国程序法的规定。
从整体上适用法律而言,定性问题、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则是每一个涉外案件都必须加以解决,并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回答的问题。
下面分别叙述。
定性问题当一个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向中国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性问题,也就是国际私法中所谓识别问题,亦即给案件确定一个案由。
因此,首先根据定性将案件正确地归类到合适的法律领域从而寻找和适用正确的管辖权规则、冲突法规则和实体法规则。
对于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性,由于案件总是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而不同法域对同一事实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进行定性的结果往往不一样。
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定性,我国法院亦是如此。
但有些法律行为和事实可能同时符合两种法律规范的条件,即存在所谓法规竞合的情况,常见的有合同与侵权的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一般情况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即应根据当事人提起的诉因来识别,这也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起施行)规定,当事人只能用明示方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时间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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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指符合逻辑,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及时,达标。
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
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1)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
(3)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就是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对于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
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
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存在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法律的问题。
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选择适用程序法,二是选择适用实体法。
就程序法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
概括地说,选择适用程序法应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编的有关规定,例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调解原则等。
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有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首先选择适用该项国际条约。
称为。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当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另外应注意的是对证据分配规则如何处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如果证据分配规则规定于程序法中,则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
如果规定于实体法中,则可以适用,而不必排除适用。
不能因为涉及证据分配规则就认为属于程序法问题,从而错误地认为应当一律选择适用我国程序法的规定。
从整体上适用法律而言,定性问题、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则是每一个涉外案件都必须加以解决,并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回答的问题。
下面分别叙述。
定性问题当一个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向中国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性问题,也就是国际私法中所谓识别问题,亦即给案件确定一个案由。
因此,首先根据定性将案件正确地归类到合适的法律领域从而寻找和适用正确的管辖权规则、冲突法规则和实体法规则。
对于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性,由于案件总是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而不同法域对同一事实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进行定性的结果往往不一样。
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定性,我国法院亦是如此。
但有些法律行为和事实可能同时符合两种法律规范的条件,即存在所谓法规竞合的情况,常见的有合同与侵权的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一般情况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即应根据当事人提起的诉因来识别,这也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起施行)规定,当事人只能用明示方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时间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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