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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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

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推荐。

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考察第十七条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

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

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

(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

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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