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储粮总公司粮食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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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总公司粮食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仓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储粮安全,根据总公司粮食仓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指粮食包括库存中央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包括国家临时储备及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等)。

仓储监管就是监督承储库按规定对粮食实施仓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

 第三条  各承储库必须落实和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仓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总公司、分公司对其仓储管理行为的监管,非直属库还要接受中心库的监管。

 第四条  监管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中储粮事业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粮食仓储监管工作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总公司负责对全系统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对分公司、中心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对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对分公司、直属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分公司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的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中心库、直属库承担第一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

 (一)落实总公司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中心库的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

 (三)合理设置和调整中心库,完善仓储监管网络。

 (四)组织对辖区内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组织对辖区承储库仓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中心库根据分公司委托授权,负责对指定范围内承储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库的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监管,承担第一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指定范围内的非直属库仓储工作进行监管。

派驻监管员,组织定期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向分公司上报仓储监管工作情况。

 (四)建立被监管库点的原始工作记录、信息资料档案,掌握其粮食储存、出入库情况,资信、法定代表人和仓储设施变动等情况。

   第三章  监管体系  第九条  监管体系由总公司、分公司、中心库(直属库)三级仓储监管部门组成。

  第十条  总公司由仓储管理部门履行日常仓储监管职责。

在组织对分公司、承储库仓储工作进行抽查时,从系统内抽调业务骨干,代表总公司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分公司由仓储管理部门履行日常仓储监管职责。

在组织对承储库仓储工作进行检查时,可从辖区内抽调业务骨干,代表分公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确保中心库对指定范围内非直属库的仓储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分公司要合理调整中心库、承储库布局,合理划分中心库监管范围。

 第十三条  中心库要设立监管科室,负责对指定范围内非直属库仓储工作进行监管。

根据监管业务需要,可适量外聘驻库监管员。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四条  对承储库粮食仓储工作实施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粮食“一符三专四落实”情况。

 (二)国家有关部门及总公司系统仓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执行情况,承储库仓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情况,包括仓内管理、库容库貌、仓房设施、储粮药剂管理及粮情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国家临时储存或最低收购价粮承储资格批准情况。

 (五)粮食安全储存和科学保管情况。

 (六)安全工作情况,包括安全保卫、安全防火、安全防汛、安全生产等。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每次派员对承储库仓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一般均应检查以上内容,并重点检查“一符三专四落实”情况,其他内容可根据检查计划和具体情况每次分别有所侧重。

  第五章  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中心库对指定范围内承储库仓储工作分别按以下要求实施监管。

 (一)对中央储备粮直管库和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库,必须由直属库派“驻库监管员”实施驻库监管。

驻库监管员要严格按《驻库监管员工作职责》(见中储粮[2007]528号)履行监管任务。

 直属库要逐步安装远程电子监控系统。

人员少、监管库点多的直属库,应率先安装和使用远程电子监控系统。

 直属库对派员实施驻库监管的中央储备粮直管库、代储库和安装远程电子监控系统实施监管的库,应每月巡查一次。

  (二)对承储国家临时储存粮或最低收购价粮的直管库(承储的政策性粮由直属库承担贷款),必须由承贷的直属库直接监管,且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三)对直接监管的其他政策性粮承储库(包括委托收储库及其延伸储存库),中心库每月至少应巡查一次。

 (四)对委托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最低收购价粮(未实施统贷统还)承储库,中心库每季度至少应巡查一次。

 当市场粮价波动较大或承储库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粮食安全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实施驻库监管,并尽快将粮食调出。

 第十七条  分公司对辖区承储库仓储工作实施监管,制定监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总公司每年要组织对分公司、承储库仓储工作进行抽查。

抽查的重点是复核验证分公司、中心库监管工作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人每次对承储库粮食仓储工作进行检查时,均需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粮食管理监督检查登记表》、《粮食仓房货位检查情况汇总表》(表样见中储粮[2007]528号),一式三份,检查单位、被查单位、分公司(中心库)各一份。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登记,并现场签署限期整改意见。

检查结束后,相应监管部门要下发正式整改通知。

若发现承储库在仓储管理中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指擅自动用、虚报瞒报、以次充好、重大坏粮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或直接报告分公司、总公司。

 第二十一条  如被查单位反映仓储管理工作中有需要分公司、总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检查人员要如实上报,以便分公司、总公司根据情况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在对承储库仓储工作进行检查时,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有疑虑的不放过、有隐情的不放过、有违规迹象的不放过、没查清问题的不放过”,确保承储库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承储库要在库务公开栏的醒目位置公布总公司、分公司、中心库仓储监管部门的监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以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六章  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首先听取承储库关于粮食仓储管理情况的汇报(内容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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