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

个人文档 环保公文写作 格式:docx 页数:8P 上传日期:2021-09-26
第1页 / 共8页
第2页 / 共8页
第3页 / 共8页
第4页 / 共8页
第5页 / 共8页
资源描述:
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从警指导思想和执行警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通过对公安民警的基本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举止和行政纪律进行规范化,培养公安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要把本规范作为努力的方向和日常准则,明确“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和“不能做的”,逐步把外在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

第二章政治方面第五条公安民警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公安民警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爱国热情,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七条公安民警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八条公安民警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以“忠诚奉献、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情系百姓、竭诚为民的民本精神,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法精神,不畏艰险、敢打必胜的攻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协力同心、步调一致的团队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石家庄公安六种精神。

第三章廉政方面第九条公安民警要为警清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配偶、子女和亲友牟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安民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从事各种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非因公不得出入娱乐场所,不得耍特权。

第十二条公安民警不准徇私枉法,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侵占群众利益。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向群众汇报廉政工作,加强对自身的约束。

第四章警务方面第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热爱学习,争做知识型民警,熟练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基础知识以及与公安工作相交叉的各种相关业务知识,自觉锻炼和培养各种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24小时接受群众报警,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

公安民警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在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四)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八)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九)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各种商品。

(十)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要起立、要让座、要倒水、要主动搭话,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群众民警办公的场所和地点,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向群众进行解释,并尽可能的提供应办理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推诿、扯皮、耍态度。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民警要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自觉遵守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亲民、和民。

在服务行为上,除应遵守公安民警公共的行为准则外,还应当做到。

(一)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接待不冷漠、热情服务不推诿、热情办事不拖拉、热情解释不急躁。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认真落实A、B岗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第二次办结。

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讲明政策,解释清楚。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公安民警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访问题。

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都要依法受理。

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认真执行首问首接责任制。

(一)对来访办事人员,先接受询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解答来访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或给予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二)询问者提出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解答,并及时认真予以办理。

(三)询问者提出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把询问者引导到有关部门,移交给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要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实。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

(三)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降格处理。

(四)办理案件法律手续不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办案质量不高,违反程序执法问题。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限制人身自由。

(二)使用传唤、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措施不当。

(三)执法措施超法定范围和法定期限。

(四)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错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全等问题。

(五)告知诉权不当,先执行后裁决。

(六)单人制作讯问、询问笔录。

(七)不按规定使用询问、讯问笔录。

(八)卷宗装订不规范。

第二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职务违法违纪问题。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他正当权利。

(二)滥用强制措施,滥用留置措施。

(三)指派或放任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五)执行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替代当事人、知情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

(六)滥收乱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侵犯群众财产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条令、条例、警令、禁令、规定,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政令、警令畅通,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和PDF阅读器。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4.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5.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6.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应航范文网 版权所有 ©2021    京ICP备15007777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内通知我们,我们定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