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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供大家参考选择。
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
高某,男,汉族,1981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
彭峻,职务。
局长。
申请人高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常州市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被申请人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到的,其在履行监督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寄出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该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失当。
首先,因申请人并非专业人士,在信息公开申请中使用了。
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
的表述,可能被申请人制作的信息并非申请人所表述的名称,但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准确,即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在履行《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督职责时,向天宁区住建局作出的具体的,具有监察、督促其履行行政职责内容的证明。
而被申请人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表示其已履行了监督职责,已向天宁区住建局发起了督促,则表明该政府信息是真实存在的,被申请人简单的以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实则未尽检索义务。
若的确没有检索到相关证明文件,则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监督职责,只是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敷衍申请人。
其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是过程性信息其理解有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法定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正式、准确、完整的,可以正式在诉讼和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的政府信息。
而且被申请人并没有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具体属于哪一类的过程性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的以过程性信息为由进行辩驳,缺乏基本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望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住建依复第91号),并于同日向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
。
因常州市住建局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提到,&lsquo。
已督促天宁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rsquo。
,现申请公开常州市住建局依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履行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
。
被申请人经审查,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不存在其所申请的其他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单编号20211117212648ZCW),申请公开。
因常州市住建局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提到,&lsquo。
已督促天宁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rsquo。
,现申请公开常州市住建局依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履行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
。
被申请人收到后,经审查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
。
您所申请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不存在,其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过程性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
次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单编号20211117212648ZCW)。
2.(常住建依复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18496826132)。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hellip。
&hell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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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于2021...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供大家参考选择。
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
高某,男,汉族,1981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
彭峻,职务。
局长。
申请人高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常州市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被申请人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到的,其在履行监督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寄出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该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失当。
首先,因申请人并非专业人士,在信息公开申请中使用了。
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
的表述,可能被申请人制作的信息并非申请人所表述的名称,但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准确,即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在履行《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督职责时,向天宁区住建局作出的具体的,具有监察、督促其履行行政职责内容的证明。
而被申请人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表示其已履行了监督职责,已向天宁区住建局发起了督促,则表明该政府信息是真实存在的,被申请人简单的以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实则未尽检索义务。
若的确没有检索到相关证明文件,则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监督职责,只是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敷衍申请人。
其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是过程性信息其理解有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法定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正式、准确、完整的,可以正式在诉讼和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的政府信息。
而且被申请人并没有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具体属于哪一类的过程性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的以过程性信息为由进行辩驳,缺乏基本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望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住建依复第91号),并于同日向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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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常州市住建局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提到,&lsquo。
已督促天宁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rsquo。
,现申请公开常州市住建局依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履行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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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经审查,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不存在其所申请的其他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单编号20211117212648ZCW),申请公开。
因常州市住建局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提到,&lsquo。
已督促天宁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rsquo。
,现申请公开常州市住建局依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履行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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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收到后,经审查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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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申请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不存在,其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过程性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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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单编号20211117212648ZCW)。
2.(常住建依复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18496826132)。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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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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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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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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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于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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