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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为|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
,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2、制订法规。
3、规定。
下面是我的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供大家参考选择。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2014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
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
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
2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
ipo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
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
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中签率很小,这明显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公平。
最后,机构投资者由于可以申购到很多份额,就会得到新股发行中绝大部分无风险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很少能从中获利体现出机制设计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偏袒,不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所占份额操纵价格。
在现行ipo机制下,由于机构投资者垄断新股发行的很大部分份额,进而有着在二级市场上炒作新股的利益动机,从而将风险转嫁给二级市场,这将给二级市场带来巨大风险致使中小投资者套牢,非常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承销商缺乏足够的新股分配自主权,对价格发现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的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报给承销商的价格与其最终获得股票的份额往往没有直接关系,机构投资者定价没有评判标准和评判机制,只能依赖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诚信道德来进行自我约束,这样的监督体系明显力度不够,这需要从制度设计角度进行完善。
(三)一级市场聚集资金量过大,投资收益率过高我国一级市场上长期聚集了大量申购资金,并且申购资金增长十分迅速。
主要是因为发行制度存在不足,相对高市盈率的二级市场中,首日股价一般会大幅升高,获利空间很大,只要能申购中签就有收益,因此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基本稳定,并且绝大部分是无风险收益。
在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申购资金市场收益率的稳定,就会吸引大量资金囤积于一级市场,不利于金融体系与经济运行的稳定。
由于新股发行在时间安排上并无固定节奏,大量资金在银行等信贷系统、股票市场间无序流动,无法进入到正常的生产与流通领域,不利于金融与经济体系运行的稳定。
二、我国新股发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的相关措施(一)完善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力求股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1.制定科学的定价方法,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股票估价需要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经验要求,但是在询价制度下,保荐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在估价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应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保荐机构成立专门机构,专门定价估值。
提高保荐机构在新股定价方面的准确性。
2.在询价环节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定价。
适当增加询价对象数量,优化询价对象种类,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机构投资者等询价对象类别中进行多样化选择,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不同询价对象的报价来确定合理价格。
3.完善与推进新股发行。
绿鞋。
制度。
所谓。
绿鞋。
,即超额配售选择权,获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有权按同一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
针对新股发行上市高抑价问题,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时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当出现ipo抑价时,主承销商可以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使得供求趋于平衡,从而起到维护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4.要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ipo定价方式。
美国ipo定价方式是累计投标方式,这是由其机构投资者的主导地位所决定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累计投标的结果比较贴近市场价格。
当我国投资者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和资本市场较为成熟后,可以借鉴美国累计投标方式。
同时可以学习日本根据需求调查结果乘以折扣率定价和香港混合招股发行定价,在不断学习中完善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二)完善我国新股发行方式制度,保证发行市场公平有序。
1.改革机构投资者应只参加网下配售,而不再参与网上认购,其网下机构认购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中小投资者则进行网上申购,这样可以一定限度内防止机构投资者的垄断与操纵,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发挥承销商的主动权,建立差别配售机制,促使询价对象报价的准确性。
证券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新股配发政策,使主承销商有更多配发新股的主动权。
主承销商可以向揭示真实企业价值的机构投资者多分配股份,给予其有效的激励,这样有利于促使询价对象报价的准确性,发挥一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三)完善交易制度,缩小上市首日有效报价区间和设定股价涨跌幅新股上市首日过宽的有效报价区间,不仅不能发挥价格发现功能,反而为某些机构投资者操纵开盘价格提供了便利。
因此,针对我国ipo抑价程度较高的问题,我国首日发现价格交易机制应做出相应调整。
我国应缩小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报价范围。
还应对上市首日设定涨跌幅制度,防止首日过度炒作导致出现ipo抑价问题严重。
(四)优化股票市场投资环境。
大力培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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