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经济形势下反避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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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经济形势下反避税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越来越普遍。

与此同时,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增多,内资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避税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对税务部门的反避税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他们通过复杂的境内外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规避税收,侵吞国有资产,严重危害了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地运行。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完善反避税法规体系,特别是从2008年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些列的反避税政策,其中最具反避税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9年1月8日颁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第2号)。

避税和反避税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永远无法避开的主题。

对于纳税人而言,避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对于纳税机关而言,反避税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一方面使得境内外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及新的考虑,另一方面也使得税务部门将要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

特别是面对自2008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各国纳税人所带来冲击,由此产生负面影响——各国财力的减弱,而面临的一系列可能更为复杂、艰巨的反避税问题。

本课题就是针对新的经济形势下,避税的负面影响,税务部门如何加强反避税工作,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一、避税的负面影响很长时期以来,避税与反避税一直困扰着各国政府及其税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调和的博弈关系。

避税从形式上看是对税法的挑战,但本质上是对 经济利益追求的体现。

避税在更大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可能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几个方面。

1、减少政府税收收入由于避税是通过人为故意安排操作,利用税法的漏洞等,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以减少企业税负。

内关联企业的避税导致税款在不同地区间的非正常流动。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收的直接流失。

跨国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导致外企利润转移境外,税收收入流入它国,使本国的主权和税收权益受到侵害,并直接影响到税收作为经济调控手段作用的发挥。

2、形成纳税人之间税负显失公平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其中包括降低税收成本的竞争。

部分企业通过避税使自身税负得到很大程度上的降低。

这样就会使众多诚信守法的纳税人处于相对竞争劣势,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营造税负公平环境,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民族工业、幼稚产业的发展。

3、造成经济福利的损失、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纳税人为了避税耗费一定时间对事务上的安排调整,虽然有利于避税,但不一定符合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要求。

所有这些将造成减少经济福利。

国家针对诸多税种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其本意是出于纳税人和国家利益的特殊考虑。

如果纳税人打着避税旗号,实为滥用优惠政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则将造成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容易歪曲政府税收政策的分配意图,导致国民收入更为复杂的再分配。

4、不利于投资环境的优化部分企业账面上超过半数以上的亏损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状表明,其中除正常经营亏损外,相当一部分是投资者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人为地导致企业 亏损。

企业避税的问题正在日趋严重,这不仅导致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影响了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更是对我国税收主权的极大蔑视。

由此造成外商到中国投资要亏损的假象,影响了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外资。

此外,必须注意避税新趋势。

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前,有关专家就预测,随着两税合并,外资和内资企业避税都会有一些新的趋势。

内资企业可能会考虑在避税地设立受控外国公司,通过避税地公司开展全球营销,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和税收成本。

同时,专家预测,香港地区很可能成为内地企业首选的避税地。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由于受到新税法内、外资两税合一的冲击避税手段可能将更加复杂隐蔽。

其中,利用跨国公司的优势,或者是利用多个海外关联公司,增加销售环节,从而减少在中国本土的收益进行避税的情况可能加剧。

事情果然不出所料,新税法实施没多久,不少避税的企业开始出现。

最高调的是郭台铭旗下的鸿海集团。

二、对反避税的思考避税方式的多样化、避税手段的隐蔽性、避税范围的广泛性、避税主体的多元性。

所有这些表明反避税工作的挑战性、反避税任务的艰巨性、反避税道路的漫长性本人认为首先应深刻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六要”,其次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税制、加强立法反避税目前,我国针对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有两部法律一个规章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第2号)。

但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修正。

(1)加强纳税申报制度。

所有有关联交易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一并附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2)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如果没有反证,税务部门在税收争议中所举证的全部事实均认为属实。

否则,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

在争议诉讼中,纳税人应列举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税务部门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事实。

但当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不正常避税进行处罚时,则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3)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立法。

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反避税是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征税、在哪征税、税收如何在所涉及国家间分配等都是问题。

(4)完善税制,特别是我国的税法几乎所有税种都存在优惠政策,能否考虑部分税种的合并或调整。

2、强化税收征管查反避税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是防范避税行为强有力的保障。

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1)健全税收法规,加大反避税舆论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审定、评估制度。

(2)加强反避税工作领导,严格、明确处罚规定,强化税务机关执法职能,加强执法执行权、处置权。

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反避税的专职机构。

(3)建立税务稽查制度,提高涉外税务稽查水平。

特别是对避税不充分、逃税有证据的行为加强实质性逃税认定证据的搜集,加大对逃税的打击力度,净化税收环境。

(4)广泛运用先进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并完善征管手段。

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主要解决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问题,而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是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的中心。

进一步完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水平。

3、加强涉税情报交流与共享反避税(1)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经济信息中心。

要把税务机关、各经济主管部门、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以及与我国政府签有税收协定的各国的有关情报,集中发布在有关信息网络上,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改变我们对产品的国际价格一无所知的局面。

国家税务总局应成为税收经济信息中心,不仅收集国际经济和税收方面的有关资料,而且能够提供权威性的对证资料。

(2)加强与涉外经济部门的横向联系。

转移外商利润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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