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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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

(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

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

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 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



数17165266439500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 16414723比例%0.8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



计人。



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7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 表现的变化而变化。

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表5。

分级处遇与考核关系(月份)分级处遇5分4分3分2分1分其它奖励基础级21078001普通级3813115910220宽管级102050 010严管级003540合计5015124515630罪犯处遇是通过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来确定的。

月最高考核分5分中,基础级罪犯占0.4%,普通级罪犯占7.6%,宽管级罪犯占2%。

低于基础考核3分,普通级罪犯占2.4%,严管级罪犯占1.8%。

这说明不同分级处遇享受不同的考核待遇,宽管级第一,普通级高于基础级,严管级别的考核分最低。

表6。

分级处遇与处罚的关系(季度)分级处遇禁闭戴铐扣1-10分扣1分以下谈话教育其它基础级 01016290普通级02539560宽管级000010严管级2320130合计25730990通过罪犯分级处遇与处罚的关系表可以看出,禁闭类罪犯全部由严管级罪犯组成。

戴铐类罪犯中,严管级罪犯占总戴铐罪犯的50%,谈话教育及扣考核分1分以下的罪犯中,普通级的罪犯比例较高。

宽管级的罪犯违纪违规比例基本没 有。

这说明严管级罪犯的违纪违规的比例最高,普通级的也不容忽视,严管级罪犯是监狱管理的重点。

表7。

分级处遇与待遇的关系分级处遇会见通信亲情电话同餐同居处遇休息文体活动基础级524643002普通级200100315008宽管级305100010 严管级020000合计2821533680020从表7中可以看出,不同级别的罪犯均享受会见、通信等罪犯基本的权利,但是像同居、休息等处遇内容因为监狱硬件条件及执法风险等因素制约,均没有落实。

二、分级处遇的存在问题分析(一)管理方法简单,操作程序复杂首先监狱的分级处遇主要是依据罪犯的刑期长短和抽象改造表现评估、犯罪性质等来定级,缺乏科学系统的鉴定体系。

分级处遇管理级差不突出,导致无法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不能形成较为有效的激励作用。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级别设置上不统一,有的监狱采用“四等六级”,而全国多数监狱采用“三等五级”的设置。

各级别的考察评审周期不同,不易于实际操作且容易造成工作混乱各级别的设置条件和升降级条件在表述上存在重复或盲区,给实际操作者带来操作上的困惑。

再次很多监狱在实际执行分级处遇的政策上不是那么认真,在有的甚至只是一纸空文。

(二)处遇优待措施缺失,对罪犯缺乏吸引力 一是“特惠”无法到位。

虽然罪犯处遇内容包含刑事奖励、行政奖励、物质奖励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激励措施形同虚设。

对减刑幅度的规定,因裁定权不在监狱,很难操作到位。

监狱基于安全、经费等方面考虑,在批准罪犯离监探亲、配偶同居、假释等问题上保持十分审慎和保守的态度,基本没有落实。

根据狱政处统计,2013年1至6月,我省新收押罪犯8152人,其中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1638人,占总收押人数的20%,如此多的短刑期罪犯,在难以获得刑事奖励的情况下,如果行政奖励、物质奖励“糖不够甜”,难以发挥分级处遇的激励作用,就很难发挥他们的改造积极性。

二是“小恩”处遇尴尬状态。

目前大部分监狱财政不足,资金缺口大,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轻教育改造的情绪,在罪犯管理中片面强调劳动能力,甚至将罪犯改造表现全部归结在罪犯个人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上,因此在罪犯月考核计分上出现严重偏差,从而导致分级处遇亦以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为标准,缺乏科学性。

级差待遇也仅仅体现在住品质稍微高一点的房子。

或者增加宽管罪犯会见次数和时间,然而大部分罪犯实行的都是异地关押,罪犯家属路途遥远,长途跋涉来探一次监的间隔期比较长,因此对罪犯的实际需求构不成刺激作用。

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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