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自查报告3篇-律师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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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查报告3篇:律师自查报告律师自查报告1一、本人根据组织下达的自查要求,回顾自己的工作日常与之逐条对照,自查结果如下。

1、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来没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从未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从未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2、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未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从未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3、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未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从未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从未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4、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未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从未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从未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未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从未有过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从未泄露过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律师自查报告2自从踏入律师门槛的第一天起,即自己拿到实习律师证的那一刻,就将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时时刻刻默念于心,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溶会于自已的血脉之中,上升为工作执业之自觉行为。

一.在任何时刻都确保与法官、检察官等的正常工作接触,没有违反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各种规定,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伟大光荣与正确。

(1)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从来没有任何的不正当交往,没有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等,从未以支付介绍费,利用亲朋同学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法官、检察官等介绍案件。

(2)自执业以来,从来没有为法官、检察官等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及出资邀请进行娱乐活动。

(3)执业至今,没有向法官、检察官等请客送礼、行贿,也从未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

对执业中遇到或了解的相关送礼、行贿事件,总是以一个律师应有的尊严而对其深恶痛绝。

(4)本人没有自己或让当事人为法官、检察官等报销费用、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

(5)从未假借法官、检察官等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与检察官等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它利益,也没有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审判。

二.守法遵纪,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坚守宪法和法律至上,对当事人诚实信用,认真维护其合法权益。

(1)认真学习三个至上,充分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的统一。

虽然目前离一名共产党员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一直在认真不断的努力,争取在有生之年可以达到入党的最基本的标准。

因此在各方面都严格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原则,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正确领导。

(2)信守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定不移地信仰社会主义,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政治水平,同时为营造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努力尽自己一个公民及律师的应尽义务。

(3)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信用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不向承诺包打官司,也不调词架讼。

在具体执业中,按规定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诉讼风险,尽量促成当事人与对方达成相关和解协议,按规定或对困难当事人适当减免律师服务收费。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没有受到一位的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投诉,也没有与当事人发生过争吵或争执,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协的任何处罚或批评。

三.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

(1)对于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的一些司法阴暗面,曾经让自己原本内心对法律的崇尚开始有所动摇。

表现在工作上有时不再全身心的投入,对代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持一定的消极态度,对案件深入思考不够充分。

现在认识到此状况必须彻底杜绝,才能有利于今后业务的正常发展。

(2)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困难,曾一度促使自己产生与法官、检察官等拉关系、套近乎的心理倾向。

虽然最终没有去做,但该念头现在看来也极其危险,必须要坚决刹住不正当的想法,寻求与法官、检察官等正常的良性发展轨道。

(3)对当事人有时不能够持续保持足够的热情或耐心,虽然能理解其急切心情,但由于心理压力过大,有时遇到难缠的当事人难免会有态度。

对日常继续学习、增强自身素质的努力认识也不足。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该内强素质而外塑形象,要时刻准备为迎接新的挑战而努力。

律师的自查自纠是这次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环节,对这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的重要性,如今有了更充分、更彻底的认识和体会,认为开展的律师教育整顿活动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

保持警钟常响,努力消除所有的不良倾向于萌芽状态,对自己将来的执业道路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意识到必须是认认真真,而不是应付检查走过场的面对自查自纠活动的开展。

通过以上的自查自纠,本人感到自已又接受了一次进一步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

今后要年年、月月、日日、时时的自查自纠,坚决做到"日三省乎已",并将其做为本人在律师执业期间的必修之课业,努力使自已成为一个让党和政府及人民放心的称职的好律师。

律师自查报告3为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律师事务所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我们律师的整顿工作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及各所的具体安排部署下正如火如荼的开展。

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本人的思想觉悟以及对这次的整顿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现就本人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自xxxx年执业以来,本人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能够尊重同行,从未有诋毁其他同行的行为,一直坚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本人从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执业,更没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情况。

接受委托后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地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地合法利益。

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没有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

不存在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能够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从未有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也未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不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从未向委托人做不诚实宣传及不负责任的承诺,。

自执业以来依法取证,不存在伪造证据、怂恿委托人委托证据、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也未有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本人自执业以来,在办理案件时能够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无出现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而进行威胁、恐吓当事人的行为。

更无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出资要求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的行为。

本人自执业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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