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 共27页
第2页 / 共27页
第3页 / 共27页
第4页 / 共27页
第5页 / 共27页
资源描述:
餐饮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以下是本站分享的餐饮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餐饮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市连锁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其餐饮服务提供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连锁餐馆(餐厅)或饭店、连锁快餐店、连锁小吃店、连锁饮品店等)。
专门为连锁餐饮服务场所加工和提供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中央厨房,参照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同类餐饮服务和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一定的形式组成餐饮联合体,按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包括主要原材料的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操作。
第四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由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总部统一制定。
第五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下属餐厅或门店的直接管理者是餐厅或门店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厅或门店,其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统一建立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下属餐厅或门店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记录培训情况。
餐厅或门店新员工在上岗前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餐厅或门店所有在职员工应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总部和各餐厅或门店均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并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持考试合格证明上岗。
第七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厅或门店员工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八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统一的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一)应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添加药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
(二)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采购供货合同、每笔供货清单。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留存采购清单。
(三)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餐厅或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
门店自行采购的部分,应遵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
(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统一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的,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下属餐厅或门店接收从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建立统一配送单据台帐。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统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三)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统一配送的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四)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等合理的方式有序整理保存,便于查找。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鼓励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条。
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和配送(一)统一配送的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应当建立食品贮存和配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和配送食品,并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配送,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配送。
(二)餐厅或门店应当建立贮存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使用,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各餐厅或门店的食品添加剂管理。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
食品添加剂应定位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
食品添加剂。
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二条。
食物的制作与加工(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食物的特点,统一设置存放条件和加工条件,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
C,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三)凉菜制作和裱花蛋糕应当在专间操作。
专间操作应当达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的要求。
(四)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非即食的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非即食食品的工器具应分开使用。
处理过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如未经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用于处理直接入口食品。
第十三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个人需求外送食物,应建立食物外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卫生的食物运送工具,控制外送的温度和时间。
第十四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统一建立餐饮具、工器具以及餐厅门店的清洁和消毒制度。
清洁和消毒制度应包括主要工器具、餐饮具的清洁频率及/或消毒方法,以及餐厅所有设施设备的清洁方法及频率。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以备下次使用。
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
以下是本站分享的餐饮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餐饮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市连锁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其餐饮服务提供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连锁餐馆(餐厅)或饭店、连锁快餐店、连锁小吃店、连锁饮品店等)。
专门为连锁餐饮服务场所加工和提供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中央厨房,参照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同类餐饮服务和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一定的形式组成餐饮联合体,按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包括主要原材料的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操作。
第四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由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总部统一制定。
第五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下属餐厅或门店的直接管理者是餐厅或门店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厅或门店,其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统一建立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下属餐厅或门店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记录培训情况。
餐厅或门店新员工在上岗前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餐厅或门店所有在职员工应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总部和各餐厅或门店均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并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持考试合格证明上岗。
第七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厅或门店员工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八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统一的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一)应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添加药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
(二)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采购供货合同、每笔供货清单。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留存采购清单。
(三)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餐厅或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
门店自行采购的部分,应遵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
(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统一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的,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下属餐厅或门店接收从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建立统一配送单据台帐。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统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三)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统一配送的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四)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等合理的方式有序整理保存,便于查找。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鼓励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条。
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和配送(一)统一配送的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应当建立食品贮存和配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和配送食品,并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配送,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配送。
(二)餐厅或门店应当建立贮存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使用,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各餐厅或门店的食品添加剂管理。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
食品添加剂应定位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
食品添加剂。
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二条。
食物的制作与加工(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食物的特点,统一设置存放条件和加工条件,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
C,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三)凉菜制作和裱花蛋糕应当在专间操作。
专间操作应当达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的要求。
(四)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非即食的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非即食食品的工器具应分开使用。
处理过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如未经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用于处理直接入口食品。
第十三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个人需求外送食物,应建立食物外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卫生的食物运送工具,控制外送的温度和时间。
第十四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统一建立餐饮具、工器具以及餐厅门店的清洁和消毒制度。
清洁和消毒制度应包括主要工器具、餐饮具的清洁频率及/或消毒方法,以及餐厅所有设施设备的清洁方法及频率。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以备下次使用。
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
展开阅读全文
-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和PDF阅读器。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4.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5.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6.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最新DOC
餐饮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doc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