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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0年最新《村民自治章程》2020年x月x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xx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第五条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
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
(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代表会议第八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
(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
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
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
(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
(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
(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
(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
(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
(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村民小组第十三条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
(三)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村委会及村干部第一节村委会第十六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xx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
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村干部第二十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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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第五条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
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
(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代表会议第八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
(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
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
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
(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
(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
(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
(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
(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
(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村民小组第十三条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
(三)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村委会及村干部第一节村委会第十六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xx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
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村干部第二十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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