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中物业管理企业的涉税问题与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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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税务稽查中物业管理企业的涉税问题与对策探析物业管理业已成为现代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的重要力量。

但因受多种因素影响,物业管理行业整体经营效益不容乐观。

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重阳节赏菊的原因及寓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税务稽查中物业管理企业的涉税问题与对策探析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应运而生成为新兴行业。

物业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地产公司设立的物业公司,法人代表与房地产公司相同,这类物业公司致力营造良好的楼盘形象,为房地产公司树立品牌,物业管理较为规范,工作人员及投入较多,每个楼盘开盘后逐步纳入物业管理,并为房地产公司管理楼盘售后的的后期事宜。

另一类物业公司非房地产公司设立,而是为管理某些楼盘或单位物业而成立的物业公司,其管理物业规模大小不一,多则几千户,少则几百户。

一、物业公司的收入及征收特点 (一)规模较大的物业公司的收入及代收费用包括。

物业管理费收入、租金收入、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公用设施收入、清理生活垃圾收入、物业大修收入、中介收入、广告收入、其他收入及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维修基金、暖气报装费、排污费、宽带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

一些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只有以上项目中的几种收入。

(二)物业管理行业企业收费及收入现状。

1、物业收费面对的是广大业主,个性千差万别,收取难度不一,部分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业主已入伙但未实际入住等因素拒交物业费。

造成部分物业费收入不能到位。

2、部分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取未能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取,在实际收取中采用低于批准的物业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再综合入伙率、入住率、物业费收取率几种因素,造成理论上的计算与收取到位的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大部分的物业费征收率在30%---80%之间。

部分物业公司存在微利经营、艰难经营状态,少数物业公司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补贴收入才能略有赢利。

二、物业管理行业企业在涉税上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收入不真实。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方式。

1、部分收入不入账。

业户在缴纳物业费或租金时,未能索取发票,部分物业公司将这部分收入隐匿不入账,造成少计收入。

2、收入不确认,记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部分物业公司在取得物业管理费收入或租金收入时,暂挂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以收入不能确认为由,不计入收入,造成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较大,收入长期得不到确认,收入与其物业管理规模不相符。

少数物业公司以住户装修保证金抵业主应缴的物业管理费时,不作收入处理。

3、减免收入。

减免收入的情形有。

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物业费少收两个月或几个月。

对新入伙户一年收半年。

为房地产公司介绍他人买房,减免当年物业管理费等方式,相应减少了公司应收物业管理费收入。

形成应计收入而未计的情况。

4、应收取的物管费以。

工资、费用。

的形式 减少收入,少数物业公司在收取单位物业管理费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而是以工资、日常发生的费用等方式,向对方取得该部分物业管理费,不入账或不作收入处理,从而少计收入。

5、补贴收入记往来账。

少数物业公司对于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补贴收入,不作收入处理,长期挂其他应付款,以暂借款的名目,少计收入。

(二)纳税申报不规范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变化形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造成营业税当期计税依据不准确。

就一次性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或房屋租赁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第五条。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准。

也就是说发生在2008年的上述业务可以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2009年1月1日 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按税法规定办理。

物业公司应在收到款项时一次性申报营业税,而不需考虑所属期。

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等款项时,采用预收款方式,一次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物管费等,根据所属期按月分摊结转收入,按结转收入申报营业税,而不是一次性全额申报,按月分摊方式既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也很难把握,难以核对,会造成申报和税务管理的混乱,同时滞延了应纳税款。

2、代收费用扣除不规范。

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lsquo。

服务业&rsquo。

税目中的&lsquo。

代理&rsquo。

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 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



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

随着社会的发展,代收费用中的暖气报装费、排污费、宽带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代收费用政策上未明确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费用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历年结转,既反映不出代收的手续费,也反映不出其余额中有多少是代收费用,长期挂账几年的其他应付款未结转收入申报税款。

3、跨年度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政策因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与第十九条第二款二者容易产生歧义,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租金收入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次收取跨年度租金收入应一次结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 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按照以上规定,笔者认为,企业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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